第六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

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