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条有效物业费由物业服务人向业主直接收取。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收取物业费的时限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但一次收取物业费的时限不得超过一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