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