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