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加或者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