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15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