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5人以上11人以下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