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名单;(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