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告。20%以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更换。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