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向其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