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紧急情况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四)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脱落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查勘。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维修。
未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时,可以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维修,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