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与专项维修资金第六十六条已修改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