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河长按照河长制相关规定,负责河道(河段)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岸线管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