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涉及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