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涉及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