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