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生态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柔性治水,恢复和改善河道生态:(一)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二)合理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向河流补水,增加水体流动性;(三)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河流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自身净化调节能力。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