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生态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道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实行跨县(区)河道上、下游水体出境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机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