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按载明的区域、数量、期限及作业方式开采,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