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沿背河侧护堤地的边界向外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