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