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