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工程。禁止履带式机动车和其他超重、超限等影响堤防安全的机动车在堤顶行驶。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