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四)设置拦河渔具、围垦河流;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