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