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障协议,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害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