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办理情况由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