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立即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