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