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主席团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助各选区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工作;
(六)办理主席团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