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为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