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为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