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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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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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