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