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诸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终止审议或者延期审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