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诸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终止审议或者延期审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