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由接受说明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