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和执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及时督促指导、跟踪了解相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起草立法项目等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