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立法规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