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