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