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