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