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

(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四)调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依法改正;

(五)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