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四)调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依法改正;(五)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