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县级以上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应当定期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由省总工会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