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住处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沟塘、河湖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田间地头,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村庄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两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装置。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