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