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提示内容、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做到清晰、醒目、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