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依法编制的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