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查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