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查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